中室协[2006]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室内装饰协会,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室内装饰资质等级有效性进行裁定的函〉的答复》(湘政法函[2006]32号),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表示“将室内装饰视为建筑装饰,没有合法依据”,同时明确“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其评定、颁发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并未违法,其他行政机关否定其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性,缺乏合法依据”。现把原文转发给你们。同时再次印发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二○○四年十一月五日《关于依法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公平竞争权利的通知》(中室协字[2004]第031号)。希望你们认真研究,加强宣传,多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为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合法权利,构建室内装饰行业和谐环境,建立室内装饰市场良好秩序,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
附件一: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室内装饰资质等级有效性进行裁定的函》的答复
附件二:湖南省法制办叫停省建设厅违背国务院决定的文件
附件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关于依法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公平竞争权利的通知》
中 国 室 内 装 饰 协 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关于《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室内装饰资质等级有效性进行裁定的函》的答复
湘政法函[2006]32号
省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对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性进行裁定的函》(湘经函[2006]1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1992年9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92]
31号”第一条规定:“建筑装饰业由建设部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止于墙壁六面的处理不再向室内空间延伸。室内装饰业侧重于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仍由轻工业部管理。”1996年2月1日和1997年3月11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两次答复:“对装修装饰业的管理,应按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2]31号)的规定执行。”国办通[1992]31号文件没有废止,有关建筑装饰和室内装饰的界定及分工管理,应当继续执行其规定。
二.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和“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任何行政机关都不得继续实施该两项行政审批。但国务院没有规定改变建筑装饰与室内装饰的界定及分工管理,将室内装饰视为建筑装饰,没有合法依据。
三.2004年6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年38号]),明确了你委“负责包装行业、室内装饰业的行业管理”职能。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办通[1992]31号第三条的规定,湘政办发[2004]38号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属于行业自律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其评定、颁发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并未违法,其他行政和机关否定其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性,缺乏合法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二]
湖南省法制办叫停省建设厅违背国务院决定的文件
国务院早于2002年11月就已明确决定,取消“建筑装饰”与“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的行政审批。但湖南省建设厅2006年7月13日发出通知,要求把室内装饰业纳入建筑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变相恢复对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的行政审批。为此,湖南省法制办公室于2006年9月1日致函建设厅,认为该通知“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规定存在重大矛盾”,要求“立即暂停执行”。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致函国务院法制办,也就此事明确表示:“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规定,‘建筑装饰资质审批’、 ‘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两项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取消。同时,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规定,对于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搞变相审批。行政审批取消后,对建筑装饰和室内装饰行业企业,可由相关行业组织采取自律方式进行管理。”
在此之前,内蒙、黑龙江、宁夏等省、自治区法制部门均已发文明确,在国务院决定取消“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的行政审批后,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是合法的有效的。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某些行政部门刁难、否定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千方百计扩大本部门行政权力,给企业经营和协会工作造成困难。可见,要“依法行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任重道远。
关于依法维护室内装饰企业公平竞争权利的通知
中室协字[2004]第031号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各会员单位:
近来据不少会员反映,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企业,在一些地方招投标活动中遭遇歧视和不公平待遇。有的单位滥用行政权力,以种种借口与不正当手段,刁难、排斥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资质证书的企业参加本地区、本单位的招投标活动,使我协会会员的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引起了广大室内装饰企业的强烈不满。
这种行业垄断或地方保护行为,公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关于室内装饰行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违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破坏了室内装饰市场的正常秩序与健康发展。根据广大会员单位的强烈要求,我协会除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外,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对全国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的管理,过去受政府部门委托,现在属于行业自律,受国家有关法律和政府有关政策的保护。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已经成为室内装饰企业能力与水平的有力凭证,得到了全行业与社会的公认,具有权威性与合法性,任何单位都无权否定。(详见附件一)
二、室内装饰是一个新兴独立行业。“室内装饰业”的基本属性是“艺术”和“服务”,属于新兴的“文化产业”和“面向生活消费的服务业”,不属于“建筑活动”。室内装饰业的性质、内涵及企业规模、设备、工艺、人员等,都与土木工程建筑业不同。室内装饰业作为独立行业及与建筑业的区别,已是公认的客观事实,而且党和国家有关法定文件和专家学者意见早有定论。这是首先必须明确和坚持的核心问题。我们要多做宣传解释工作,希望有关单位尊重室内装饰业的特点和规律,尊重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依法行事,不要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不要把对土木工程建筑业企业的一套管理办法强加于室内装饰企业。(详见附件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都不得超越行政许可的职能非法干预企业市场行为。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的严肃性和公信度,为了维护室内装饰企业的合法权利及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违法行为作斗争。(详见附件三)
四、我国室内装饰业已经形成年装饰工程量高达6000亿元的宏大产业,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一大消费热点,受到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极大关注。而室内装饰业又是一个具有鲜明特点的特殊行业,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体系,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因此,争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对于这个新兴行业的顺利发展至关重要。希望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及室内装饰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多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请示汇报,请求帮助与协调。也可以及时向我协会反映,我们将竭尽全力,热诚为广大会员和企业服务。
附件一:关于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附件二:关于室内装饰业的独立地位及与建筑业的区别
附件三:法律禁止在招标投标中搞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等非法干涉活动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一
关于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一、2001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出《关于委托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承担全国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颁发证书工作的通知》,“决定委托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承担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等级和项目经理资格审查、颁发《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工作。”
二、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作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789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建筑装饰资质审批”和 “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为了防止管理脱节,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于2003年3月3日复函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同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承担有关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的后续管理工作”。
三、2003年2月21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发出《关于印发〈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要求,客观评价室内装饰企业的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并为这些企业参与投标和承揽业务提供必要的凭证,经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及有关企业和专家的意见,我协会修订了《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实施。”至此,根据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全国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管理已完全实现了由政府行政管理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转变。这是改革取得的重要成果,得到了新闻舆论和社会上的广泛支持。
以上可见,无论是过去受政府部门委托,还是现在行业组织的自律,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都具有权威性、合法性与有效性。
附件二
关于室内装饰业的独立地位及与建筑业的区别
一、党和国家法定文件
(一)1990年12月30日,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快住宅建设,发展室内装饰行业,进一步改善城乡人民的居住条件。”
(二)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加快住宅建设,发展室内装饰业和新型建筑材料。”
(三)1992年9月3日,《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2]31号)就建筑装饰业与室内装饰业分工管理问题作出决定,首次界定室内装饰业内涵,并明确规定其归口管理部门:“室内装饰业侧重于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环境设计和空间处理(其中包括室内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以及室内用品的陈设布置,仍由轻工业部管理。”
(四)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原草案关于《建筑法》的适用范围作了大幅调整。其中一项重要变动是,原草案把“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列为“建筑活动”,而据有的部门解释,所谓“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包括室内装饰活动,这就不符合室内装饰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遭到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室内装饰行业的激烈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了大家的意见,删去了原草案中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字样,不是笼统地把所有“装饰装修”活动都列入“建筑活动”,纳入《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只在第四十九条作了这样的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既从总体上把室内装饰活动排除在“建筑活动”之外,进一步区分了室内装饰业与建筑业的界限,同时又对区别于“室内装饰”的“装修工程”可能涉及建筑物安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五)1999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把“室内装饰”列入“艺术”类,并界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为“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进行室内环境设计的专业人员”。
(六)200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把“装修装饰业”同“房地产业”、“物业管理业”均列入“面向生活消费的服务业”。
(七)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吸收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室内装饰行业的意见,部分修改了1994年开始实施的旧标准,进一步分清了“室内装饰业”与“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的界限。在“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中,明确说明“不包括工程的内部安装和装饰活动”。同时把原“建筑业”门类下的“装修装饰业”明确改为“建筑装饰业”。在“建筑装饰业”的项目中调出了原“装修装饰业”中的部分内容,删去了包括“室内”、“车、船、飞机内部装饰”等字样。因为“室内装饰业”比“建筑装饰业”涵盖面更广,除建筑物内部装饰外,还包括车、船、飞机等所有成形体内部空间的环境设计和装饰活动。
二、专家学者意见
(一)陈增慧编《世界室内装饰史百图》(1995年中国城市出版社出版):“室内装饰是集装饰艺术和环境艺术为一体的工艺设计,是各文明和文化中民族精神与阶级品味在环境艺术中的具体表现,故其生发、兴衰与风格演变与人类文化与精神的关联较之建筑与造园更为密切。”“近代室内装饰史与人类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同步,并由此在设计和从业方面具备了明确的独立地位。”
(二)朱保良、朱钟炎主编《室内环境设计》(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外开始把建筑物的设计分为建筑设计和室内设计两部分,分别由建筑师和室内设计师完成。”“室内环境设计是一门复杂的综合学科。它涉及建筑学、社会学、民俗学、心理学、人体工程学、结构工程学、建筑物理学以及建筑材料学等学科,也涉及到家具、陈设、装潢材料的质地和性能、工艺美术、绿化、造园艺术等领域。”
(三)叶庭芬(台湾)著《室内设计在整体环境设计专业中的位置》:“二战后,美国出现‘室内设计’,利用色彩、光线及各种家具与设备,使办公室成为舒适而又具有高度效率的工作环境。演变到60年代初,室内设计成为一个略具轮廓的专业领域。””建筑传统上所重视的整合性受到挑战。”“在将近40年的时间之内,所谓的室内设计才取得了一席之地。”
(四)罗无逸(原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教授)在《室内设计论丛》中说:“大自然比作是人类生活的第一环境,城乡建设与建筑是第二环境,那么室内设计就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三环境。这是当前室内环境作为一个独立的综合性学科的社会因素。”
(五)张绮曼(中央美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95年在《扩展视野,提高中国室内装饰行业水平》的论文中说:“在学术上,‘室内设计’与‘室内装饰’概念不能等同,二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中国现阶段把室内设计及装饰施工统称室内装饰,是群众容易理解的通俗叫法,也是可行的。”“室内装饰设计是一门综合性学科,专业内容含括面较广,可概括归纳为以下四个部分:①空间形象设计。②室内装修设计。③室内物理环境设计。④室内陈设艺术设计。”
(六)《新大英百科全书》(1974年版)对室内装饰的解释:“人类创造愉快环境的欲望虽然与文明本身一样古老,但是作为人类空间的自觉性计划的室内装饰却相对的是一个崭新的领域,而且表示一种更为严肃的职业地位。”
(七)《中国大百科全书》(1991年版)对室内装饰的解释:“为了满足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生活需要,合理完善地组织和创造具有美感而又舒适、方便的室内环境的一种综合性艺术。是环境艺术的一个门类。”
附件三
法律禁止在招标投标中搞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等非法干涉活动
摘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附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原国家计委有关解释和措施)
附一:全国人大法工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用问答》有关解释
“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由于多种原因,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也明显表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成为影响我国招标投标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采取对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承包商或供应商不给予资格认定、不发给有关许可证、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等方式,排斥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本行业、本地区的招标竞争;有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甚至直接要求本系统、本行业的采购单位只能将采购项目交给属于本地区或本系统的单位,本系统、本地区以外的单位不得参与本系统、本地区采购项目的投标。”
附二:原国家计委整顿规范招投标行为有关措施
原国家计委于2001年8月13日就进一步贯彻招标投标法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整顿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六项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是“清除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大市场。坚决制止以推行招标投标为名强化地方封锁和行业保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系统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者评标加分条件。”原国家计委还要求对涉及招标投标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清理的重点是与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配套细则相抵触的内容,特别是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地区封锁规定。”